11月8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切實發揮保險防災減損和經濟補償功能,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級處置辦法》(下稱《辦法》)。
具體來看,《辦法》共6章23條,包括總則、組織領導、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劃分及處置措施、預防及宣傳、支持及保障、附則。此外,《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等級進行劃分,并明確各級災害事故的統籌應對主體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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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利奇馬”臺風、河南特大暴雨、四川瀘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氣爆炸等災害事故。災害事故發生后,銀保監會迅速行動,組織行業開展災害事故應對。為更加有力推動災害事故處置,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銀保監會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進行分級,并明確分級處置的主體和責任。
業內人士認為,氣候變遷的威脅是未來人類面臨最關鍵的考驗,這使人們再次深刻認識到風險的復雜度和不確定性,以及提升“風險韌性”的重要性,無論是組織還是個人,皆須未雨綢繆,既要提升對風險和風險損失的吸納能力,更要備妥風險發生時,維持個人正常生活及企業持續營運的應對機制,同時提升災后的自我恢復能力,快速因應風險回歸正軌。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理工作五原則
根據瑞再sigma報告,2020年全球因災經濟損失絕對金額達到2020億美元。
財產保險災害事故,是指與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相關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銀保監會認為應當按照本辦法處置的其他事件。
本次出臺的《辦法》規定,財產保險災害事故處置應當遵循以下五項原則:一是堅持統籌指揮協調,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三是堅持服務標準統一,四是堅持屬地處置管理,五是堅持分級響應聯動。
具體而言,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統籌指導保險業集中資源開展災害事故處置,切實提升災害事故處置能力。同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保險業結合災害事故特點,優化工作流程、統一服務標準、快速高效理賠,防范理賠欺詐,有效發揮保險經濟補償和社會治理功能。
近年來,我國相繼發生“利奇馬”臺風、河南特大暴雨、四川瀘定地震以及湖北十堰燃氣爆炸等災害事故。災害事故發生后,銀保監會迅速行動,組織行業開展災害事故應對,積極發揮保險防災減損、搶險救災、經濟補償以及社會治理等功能作用,并有力地推動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巨災保險的發展。
“為更加有力推動災害事故處置,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形成工作合力,我們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對財產保險災害事故進行分級,并明確分級處置的主體和責任。”前述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加強跨部門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
《辦法》按照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3個等級,對應啟動Ⅰ級、Ⅱ級、Ⅲ級響應,分別由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啟動相應級別的組織領導和應對處置措施。
其中特別重大財產保險災害事故包含三類情況,一是啟動國家層面災害事故處置;二是因發生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交通運輸事故等事故災難,造成或可能造成財產保險損失賠付10億元以上或人身傷亡賠付2000萬元以上或被保險人死亡30人以上或對財險公司業務產生特別重大影響;三是銀保監會視災害事故損失情況、社會影響力等認定的其他事件。
《辦法》要求,在Ⅰ級響應中,銀保監會統籌采取處置措施,并應當強化統籌指導、加強上下聯動、落實報告制度。在Ⅰ級、Ⅱ級、Ⅲ級響應中,銀保監局及銀保監分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立即啟動響應、積極應對處置、迅速開展摸排、優化理賠服務、落實報告制度。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明確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和財險公司應當加強與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的信息互通和協作配合,各財險公司應當強化風險隱患排查、防災減災知識技能培訓以及新聞宣傳管理。同時,要求中國銀保信、上海保交所應當為全國范圍開展保單信息排查提供支持,保險業協會應當發揮自律協調作用并制定行業災害事故處置規范。
此外,某財險公司人士建議,在適應氣候變化過程中,為防范此類自然風險,保險行業需要提高次生災害風險知識,改善建模能力,在風險評估中包含前瞻信息,支持開源損失模型框架,對理賠進行更細化的檢測,了解風險的相關性,從而更好地對保險風險做出合理的安排。
(作者:楊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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